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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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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17:02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健全三亚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增强三亚旅游市场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南省旅游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及《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设立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公众举报平台(简称市旅游举报平台),负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我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的受理、转办。
第三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员有其他考虑的,也可匿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双方可以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密码只能由当班工作人员及部门领导掌握。
当班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举报热线:12301市旅游投诉热线或者12345政府服务热线,热线24小时值班;
微信公众号:三亚12301、三亚12345;
举报短信:0898-88912301、0898-88912345
(二)举报人也可向其他职能部门如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旅游警察、交通或物价等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部门在做好记录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条  旅游景点、酒店、饭店等涉旅场所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立、悬挂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途径的公示牌。
第六条  受理范围:
(一)经营者无证照经营、证照不全、非法转让经营资质,或雇佣无资质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
(二)经营者未按所批准经营范围、场所经营的行为;
(三)经营者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或经营者未按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四)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珠宝等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计量器具缺斤少两等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七)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公众人身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强买强卖、强迫交易的行为;
(九)其他违法旅游经营行为。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旅游举报平台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违章经营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的;
(三)被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报情形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证据,包括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事项及时间、地点、交通工具信息,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或票据等资料。
第九条  举报平台及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接受举报后的处理。
(一)市旅游举报平台收到举报后,应立即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于举报范围,能当场确认的应予当场受理并转办,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确认情况通知举报人。
(二)我市建立快速现场应急处理机制。各区或各职能部门接到市旅游举报平台提供的举报线索后,需要立即到现场调查取证的,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如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查。采取“各区统一调查,部门分头处理”的原则进行联合执法。能现场处理的,由执法小组现场查证并依法查处,并将现场查处结果反馈市旅游举报平台。不能现场查处的,应及时反馈市旅游举报平台,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后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市旅游举报平台。
(三)确认受理的举报,市旅游举报平台应转交旅游、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旅游警察、交通或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出现对转交的举报,受而不理、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旅游举报平台应直接上报市政府督查部门,由督查部门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市旅游举报平台。
(五)市旅游举报平台在收到各相关单位处理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并在市旅游委网站上予以公布,涉密或者不宜公布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证据,能够查证属实,并已经依法作出处理;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旅游举报平台及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不得是涉旅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进行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时间受理的部门依法处理,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奖励,同一案件不重复受理及重复奖励。同一案件已经由相关职能部门奖励的,市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根据案件性质和违法严重程度,分三类对举报人给予现金(税前)奖励:
(一)情节轻微的,奖励标准如下:
1.处以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2.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的,给予举报人40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人依法受到处以罚款、没收或者被停业整顿、吊销证照、被依法取缔等处罚的,奖励标准如下:
1.罚没金额不足1万元,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2.罚没金额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3.罚没金额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给予举报人15000元奖励;
4.罚没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5.罚没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6.罚没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给予举报人10万元奖励;
7.被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或被依法取缔的,给予举报人15万元奖励。
(三)被举报人 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予举报人 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审批程序。
(一)举报平台转办的或举报人直接向各职能部门举报的案件,各职能部门在作出调查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回市旅游主管部门,并附具原报备材料、处理决定书、《奖励申报审批表》等材料及提出奖励意见。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经领导审批后予以发放奖励金;
(二)匿名举报的,参照以上程序,根据双方约定的密码严格核实身份,由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坚决排除因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获知的信息而获得奖励。违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9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旅游主管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代理人需持有经公证的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提供能充分说明身份情况、案件情况的材料,并提供银行或电子支付账号,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旅游举报平台及市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应提请市监察机关查处,市监察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受而不理、故意拖延推诿的;
(二)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不落实查处结果的;
(三)泄露举报信息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五)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六)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七)其他违法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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