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零关税”政策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要特点,也是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已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等法规正式施行。为了加强“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有必要及时立法规范,提升岛内居民获得感,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二、起草过程
省商务厅高度重视起草工作,组织司法行政、财政、海关、税务、公安、邮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研究论证起草工作,搜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多次赴北京向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部委请示汇报立法工作,经反复研究、数次修改后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开的意见。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座谈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并经省商务厅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初稿报省政府审议。1月8日,受巴特尔常务副省长委托,陈万馨副秘书长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草案初稿。根据会议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商务厅等相关单位再作修改完善,形成草案。该草案已经2026年1月12日八届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七章三十八条,对部门职责、经营资格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设立免税店的程序、免税店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草案规定,商务部门牵头负责“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的监督管理工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牵头负责“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海关负责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及免税店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查处市场流通环节经营主体收购、倒卖“零关税”日用消费品不构成走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走私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关税”进境商品寄递活动的监管工作。
(二)明确经营资格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一是明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草案规定,申请“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公安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二是明确申请程序。草案规定,申请“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主体,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明确了作出决定的程序。
(三)明确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的确立程序。一是明确设立免税店数量、位置的程序。草案规定,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明确经营主体设立免税店的程序。草案规定,设立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争方式确定。三是明确变更事项的要求。草案规定,免税店变更位置的,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
(四)明确免税店经营规范。一是名称规范。草案规定,免税店冠名方式为“市县名称+字号+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同时规定,免税店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财务规范。草案规定,免税店应当建立“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实时向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监管平台等推送销售等相关数据。三是制度规范。草案规定,免税店应当执行有关防范、打击走私的规定,制定人员管理和防范走私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性约束、风险识别预警、应急处置和监督惩戒。
(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检查场所等措施,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将已经购买、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再次销售。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为“零关税”日用消费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配送等服务。四是规定失信惩戒。草案规定,“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物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及惩戒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设定法律责任。一是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予以罚款,撤销许可。二是对日用消费品免税店不按规定制定防范走私内控管理制度等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三是对在市场流通环节收购、倒卖“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和违法为“零关税”日用消费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配送等服务的行为,依法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