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关于限期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整改
通知书
各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旅文厅工作要求,经我局核查,你单位未按法定标准足额缴存、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已违反旅行社经营基本合规要求,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
一、整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二)《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缴存质保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增存质保金120万元;每设立一个国内/入境旅游业务分社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出境旅游业务分社增存30万元。
(三)《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存入、增存、补足质保金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整改要求
(一)缴存标准: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法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国内/入境/出境旅游业务)及分社数量,于2025年12月12日前足额补足质保金。符合“三年内未受行政罚款以上处罚”条件的,可按50%标准缴存,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联系工作人员尽快办理。
(二)缴存方式:一是向指定银行存入现金并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二是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应交数额的银行担保函。2025年9月1日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保险不再作为合法缴存方式,此前已投保的需完成上述方式转换。
(三)报备要求:完成缴存或补足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或银行担保承诺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向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备核验。
三、法律责任
若你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整改,或缴存材料虚假、擅自挪用质保金账户资金,我局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及相关规定,依法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立即落实整改工作,确保合法合规经营。整改期间如有疑问,可联系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行业监督科及行政审批办(联系电话:0898-88268453、0898-38860915)。
特此通知。
附件:三亚市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未补足情况核查及名单汇总(截止12月2日)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5年12月4日
(联系人:梁其才,联系电话:8826845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