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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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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16:55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经八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18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8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订出台《奖励办法》?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对海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中央12号文件精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积极拓展三亚旅游消费发展空间,切实提升三亚旅游消费服务质量,加快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实现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三亚市“十四五”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专项资金规模有多大?有哪些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答:专项资金规模:匡算为5000万元。

(一)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坚持公开竞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方向:(1)应当符合国家、海南省及三亚市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策略;(2)是否有利于促进三亚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国际旅游胜地和现代化热带滨海城市建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有哪些?相关职责如何分工?

答:专项资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市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政府审议;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并公开相关信息。

市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金总额拨付到市旅游主管部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到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

四、《奖励办法》对专项资金扶持方式有哪些?扶持标准是多少?

答: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四种: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标准化奖励、营收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等四种方式。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资金扶持。相关标准如下:

(一)贷款贴息。仅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市政府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建设项目的扶持(该贷款贴息建设项目不适用于与旅游产业无关的业态),对企业新增贷款当年上一个自然年产生的利息(续贷、展期视同新增)进行补贴,贴息额度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标准化奖励

1.获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奖励100万元;获评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获得省级评定的旅游小镇的,奖励50万元;

2.获评A级旅游景区且获授牌的,A级旅游景区按照5A、4A、3A旅游景区,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

3.获评五椰级、四椰级和三椰级乡村旅游点(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

4.获评“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经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5.获评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或中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6.获评5A级、4A级、3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

7.获评三亚市“旅游+农业”“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

8.获评全国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奖励20万元;获评省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奖励15万元;获评市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奖励10万元;

9.获评“无废旅游景区”“无废旅游酒店”评定的,奖励10万元;

10.对首次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旅游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奖励3万元;

(三)营收奖励

1.获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经营企业年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2.旅游商品企业年度单品或同类系列产品的销售额达到300万、100万、50万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对年接待量超过2000对以上(含2000对)的旅拍基地进行奖励,按照年接待量增量(以上一年度旅拍接待量为基数)1万元/500对的标准进行核算奖励;对婚庆旅游企业,年接待量达到300对情侣或夫妻且营业额达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新增备案并公布的水上旅游、低空旅游等新业态旅游项目企业年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旅游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

2.对当年投产的旅游领域项目,投资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旅游产业新建或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超10亿元的可直接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五、申报专项资金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主要包括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和申报项目的扶持条件。

(一)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如下:

1.必须是三亚的企业:单位/公司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

2.必须是财务管理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各类报表保存完好;

3.必须是依法申报纳税:依法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4.必须是诚信经营主体: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申报日回溯三年未受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情形可豁免),并出具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5.必须是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6.必须是正常按时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信息报告及相关报表。

6.必须是无违法违建:获评椰级乡村旅游点(区)的、获评“金宿级”“银宿级”的必须符合规划,无违章搭建。

(二)申报项目的资格条件如下:

1.符合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符合三亚市旅游发展规划;

3.具有科学的建设发展规划或旅游项目策划书;

4.旅游商品类项目,须持有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国家旅游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并且已产业化运营;通过销售额度评定的须持有能够证明销售额度的合同,发票等凭证及社会审计机构证明;

5.椰级乡村旅游点项目,须正常经营;

6.项目当年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7.每个企业(单位)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扶持项目。

六、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需要准备哪些?

答:

(一)基本材料

1.《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关于申请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申请资金扶持方式和依据、项目绩效目标、建设内容、影响力及带动示范作用等相关内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二)项目材料

申报材料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基本材料(申报主体材料为主)和项目材料(申报项目材料)。

1.申请贷款贴息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银行贷款合同、偿还贷款利息凭证;

(2)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提交原件核对;

(4)企业对其投入建设资金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标准化奖励、营收奖励和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

(2)获得等级评定(含复核)的提供等级证书、相关批复文件或通知材料;

(3)获奖的提供获奖证书及授奖单位相关文件;

(4)经营奖励的提供接待量数据或销售额原始凭证及承诺书。

(5)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申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合同复印件等。

七、《奖励办法》中对项目审定和报批的要求有哪些?

答:

(一)审批程序

1.市旅游主管部门将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材料由区旅游主管部门受理。区旅游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和项目实地考察。

3.区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旅游主管部门作出推荐意见。

(二)项目评审

市旅游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项目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专项审计、确定拟扶持项目、项目公示、项目报批工作。

(三)项目审定及公示

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意见,核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行文向市政府报请批准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计划,并附审计意见材料。

八、《奖励办法》专项资金下拨和监管有哪些规定?

(一)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金总额拨付到市旅游主管部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到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

(二)项目监督检查: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等制度。

(三)项目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市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项目综合评价: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据。

(五)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项目改善情况、纳税社保及税款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九、《奖励办法》对专项资金管理是否有罚则?

答:《奖励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同一事项或主体,通过变更名称等手段多次申报的;

十、如何防止专项资金管理中违规违纪问题?

答:《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等制度。

《奖励办法》还明确了违规罚则。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与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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