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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促进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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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16:17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第一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旅游营销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本市旅游营销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是指在三亚市注册的各类涉旅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婚庆旅游企业、旅游电商企业、邮轮游艇(含帆船)企业、低空旅游企业、航空企业、免税企业、高尔夫企业、旅游传媒公司等。

第三条拨付程序

(一)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受理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

(二)市旅游主管部门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负责资金公开公示、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全程管理。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接待入境游客住宿奖励

对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在三亚旅游旺季期间(12月15日至第二年3月31日)接待入境游客住宿的且接待入境游客的客房价格须为同期接待境内游客客房市场价格的70%及以下时给予奖励,其中挂牌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标准为200元/间/夜,准五星、挂牌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标准为150元/间/夜,准四星、挂牌三星级旅游饭奖励标准为100元/间/夜,其他旅游饭店及旅游民宿奖励标准为50元/间/夜。

(二)参团旅游促销差旅费补贴

对各涉旅机构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开发入境市场的参展促销活动,给予参加活动人员50%的差旅费补贴,每家每次参团旅游促销差旅补贴不超过1人,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差旅费补贴的汇率以审核确定日期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买入价格为准。交通费按实际费用的50%补贴(其中,机票按经济舱实际金额的50%补贴);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定额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请进来”考察奖励

对邀请境内外旅行商、媒体等来三亚参与旅游产品体验、考察或宣传活动的,按照境内每人每天300元的奖励标准,每家申请每年不超过10批,每批次原则不超过20人,每家每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境外每人每天600元的奖励标准,每家申请每年不超过10批,每批次原则不超过20人,每家每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申报此项奖励的,应事先将受邀人员名单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给予奖励)。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申请第四条第一款相关奖励的,应按月度报送该月入境游客信息情况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前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奖励资金按月度结算。如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证明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拟定奖励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最终确定奖励名单及金额。需提供材料如下:

接待入境游客住宿奖励:需提供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入住登记系统的记录截图(盖公章)、入境游客入住酒店/旅游民宿的间.夜数统计表(含入住游客姓名、国籍、证件号及房间号等信息)、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等。

(二)申请第四条第二、三款相关奖励的,申报单位须于相关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将相关方案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研究讨论确认后执行;并于相关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填报奖励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证明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拟定奖励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最终确定奖励名单及金额。需提供材料如下:

参团旅游促销差旅费补贴:实际参会人员名录和签到表、往返机票行程单、名片、五张以上能反映活动内容的现场照片、总结报告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等。

“请进来”考察奖励:受邀人员名单、行程安排、往返机票行程单、签到表、名片、酒店住宿合同和住宿发票、酒店盖章确认的入住信息、五张以上能反映考察情况的照片、总结报告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等。

第六条考核认定

(一)各类奖励资金的具体执行情况,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效益及经费支出情况最后确定。市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可从奖励资金中列支2%的管理经费用于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审定后,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各申请单位应将有效收据及开户银行、账号信息报送至市旅游主管部门。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我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的单位需为在三亚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涉旅企业;有失信行为,并且未修复的不得申报。企业社会信用考核情况依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官网——信用中国(三亚)正式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考核的时间区间为相关申报项目执行的该年度内。

(二)对经营零团费、负团费、出现欺客宰客行为遭到游客投诉且立案处理的,或者违反《旅游法》被立案查处的,两年内(含当年度)不予奖励。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不真实的,不予奖励。

(三)已获得三亚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我市出台的同类型奖励政策。

第八条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合规使用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办法由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三亚市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三府〔2016〕304号)同时废止,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的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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