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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性方案
  • 索 引 号:00823264-x/2021-0126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21-05-12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1-12-0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性方案

更新时间:2021-12-01 12:12:35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根据《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三发〔2021〕7号)、《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性方案的通知》(三制建办〔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性方案》予以印发,涉及各科室、各下属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请按照《方案》要求执行。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1年5月12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三发〔2021〕7号)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包括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

(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于2021年4月1日前以三亚市人民政府或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2019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含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有)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未纳入2019年集中清理后现行继续有效(含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内,但又确需实施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清理的主体

本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和实施的科室结合实际提出清理意见并报送至政策法规科审核,文件实施涉及多个科室及下属单位的,由牵头科室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配合科室意见后报送至政策法规科审核;

(二)因机构改革或者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在实施的科室负责清理并报政策法规科汇总。

(三)政策法规科汇总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所报送的市级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拟定清理意见并征求牵头科室意见后呈报局领导审定,按时向市司法局报送。

在本方案中,清理的主体统称为“清理责任科室”。

三、清理的情形和结果

(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应自查所牵头制定的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主要包括:

政府工作部门超越本部门职权制定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2.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制定的;

3.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主要包括:

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

定职责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4.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6.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7.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二)各科室自查其所制定、实施文件存在的情形,形成如下初步清理结果并及时报送至政策法规科处审核:

1.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2.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主要内容超越部门法定职权,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所依据的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的;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不属于政府管理事务范围或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3.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

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

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其他需要宣布失效的情形。

4.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单位名称变更或实施单位调整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5.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对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性、外部性、权利义务性、普遍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等显著特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文件,提出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建议。

四、清理程序

1.准备阶段。制定和解读方案,2021年5月20日前,政策法规科负责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性方案,明确清理工作规范和要求。

2.自查和报审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所制定并以市级名义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完成自查,并报送相关文件至政策法规科处审核。

3.审查阶段。2021年7月20日前,政策法规科对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审查,形成拟制定、拟继续有效(含拟修改)、拟宣布失效、拟废止和拟不再继续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清理文件目录”)。征求各业务科室意见并呈批局领导审定后报送至市司法局。

4.征求意见阶段。待市司法局审定清理文件目录并反馈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将审阅并向各牵头处室征求意见(计划安排于2021年8月10日前,具体以实际日期为准)。

5.上报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科按照各科室意见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征求各科室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后报送至市司法局。(计划安排于2021年8月15日前,具体以实际日期为准)。

6.规范运行阶段。2021年10月25日前。各清理责任科室对需要重新制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重新制定/修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90天),并按程序制定、公布、备案。重新制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清理责任科室应当对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公开的,各清理责任科室要按规定予以公开;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科室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予以标注。

7.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1月5日前。各牵头科室对“制度建设年”行动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应当及时总结,形成初稿并报送至政策法规科处进行编撰与修订,政策法规科修订后提交局领导审定,后续将按照要求,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市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告知政策法规科处。对于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应废止而未废止、应修改而未修改、应报备而未报备等情况,局“制度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二)严格管理材料报送。各科室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按时填报相关表格等材料并报送至政策法规科处,政策法规科处将梳理、汇总各科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合法性承诺函(见附件2),并提交业务分管领导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至政策法规科处报送至市司法局。

(三)结果运用。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在清理结果公布后,针对管理局各处室2020年4月1日前制定、实施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未纳入清理结果公布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形成长效机制。通过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各科室应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并每年对本科室制度建设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评估,以便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附件:1.相关工作表格和文书样本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合法性承诺函

3.《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性方案的通知》(三制建办〔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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